《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州城仍有餐厅设“最低消费” 今后市民遇“最低消费”可投诉
时间:2014-11-05 08:58:20 作者:覃潇 来源:恩施新闻网 阅读:次
“谢绝自带酒水,最低消费xx元……”长期存在于餐饮行业的这一“潜规则”已被明文禁止。从11月1日起,由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颁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首次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对违背新规的餐饮经营行为,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办法》实施后,州城商家落实得怎么样?4日,本报记者就此进行了探访。
设“最低消费”最高可罚3万
事实上,“谢绝自带酒水”、“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被叫停时日已久。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认定,餐饮店“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禁止自带酒水”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之后,中央又出台《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规定餐馆禁设“最低消费”。3月15日,新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明确“包间最低消费”、“开瓶费”属于强制性消费,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但是,对于商家仍坚持设置“最低消费”,上述法规并无具体的惩罚措施。
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则填补了上述几项的管理空白。《办法》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对于违反《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仍有餐厅未取消“最低消费”
新规实施后,州城餐饮店落实得怎么样?昨日,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暗访了华龙村大酒店、上官酒店、帅巴人将军楼酒店、珍味堂、外婆家等8家中高档餐饮店,发现其中6家已严格执行新政,完全按照菜单价格,顾客点多少就收多少,而剩余的2家则仍设置了包厢“最低消费”。
“我们这儿的包厢必须达到最低消费额才可以预定。”得知记者想要预定包厢,航空路一带某大型酒店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根据包房大小,最低消费额分为599元和999元两个档次。当记者就禁止设置“最低消费”的规定询问对方时,她表示并不知道新规的具体内容,也没有接到取消“最低消费”的通知。
另外,恩施叶挺路一带的某餐饮连锁店也没有严格执行新政。
“包房在8人以上没有最低消费,8人以下则至少消费400元。”该餐饮店工作人员说。“新颁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1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明文规定取消‘最低消费’,为什么8人以下的包房还是有‘最低消费’。”记者询问该工作人员为什么对包厢消费的人数有要求时,对方显得有些无奈。“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出现人少占包房的情况。最重要的是,包房的经营成本比较高,照明、空调、电器家具及服务员的费用都要算在其中,试想,客人占用一个桌子却只消费几十元,我们如何盈利?”该工作人员反问记者。
消费者遇“最低消费”可投诉
今后,餐馆要求收取“最低消费”时,消费者如何维权呢?记者采访了解到,可以拨打12312或12315投诉。“在就餐过程中发现违规经营的,消费者可直接拨打12312进行投诉。”州商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县市均设有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消费者直拨号码后,就能联系到本地投诉中心获得帮助。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消费者还可以拨打12315投诉,恩施市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给出了以下建议:如果市民在餐馆遭遇“最低消费”,但实际消费金额少于最低消费金额的情况,那么消费者应该保留所有票据证明,包括发票、菜品小票、录音等向12315投诉,工商部门会为消费者追讨多支付的金额;消费者有权拒绝“最低消费”,只需向餐馆支付实际消费金额即可离开。如果消费者支付实际消费金额后,餐馆强行阻挠消费者离开限制了人身自由,消费者可以立即报警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若明知包间设有“最低消费”,却还接受餐馆强行搭售的产品,则可能被视为承认了交易的自愿合法,如此一来,事后退货难度很大。
相关链接: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2014年9月2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发布。该《办法》共24条,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中没有违法所得,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根据《办法》,餐饮经营者还应当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贯彻节约用餐、文明用餐标准。此外,餐饮经营者应引导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国家鼓励餐饮经营者发展特色餐饮、快餐、早餐、团膳、送餐等大众化餐饮,提供标准化菜品,方便消费者自主调味,发展可选套餐,提供小份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