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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借款后未按合同履行还款 法院裁定担保财产可依法变价我州首例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案尘埃落定
时间:2014-10-17 09:12:18   作者:胡俊杰   来源:恩施新闻网   阅读:
  晚报讯(记者 胡俊杰)用房屋作抵担保,向银行借得款项后却不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抵权人无奈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日前,恩施市人民法院对我州首例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案作出终审裁定:对被申请人杨某、方某的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天元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抵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2011年5月10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天元支行与被申请人杨某、方某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10年,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利率调整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时间为每月的20日。两被申请人以其共同所有的一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2011年5月19日依约将120万元借款交付给被申请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两被申请人违反合同条约,自2012年7月起,两被申请人未按期偿还到期本金及利息。经申请人多次催讨,两被申请人仍未偿还2014年7月至今的应还本金及利息。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919448.48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依法办理了抵登记。2011年5月19日,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发放贷款,申请人即实际取得被申请人实现担保房产的抵权。因被申请人杨某、方某不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抵权人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天元支行依法可以以抵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限于抵登记的债权数额即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