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有关文件摘录
时间:2012-12-26 10:57:28 作者:佚名 来源:www.ESEC.org.cn 阅读:次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
1、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应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行业协会要努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2、第四条:“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是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行业协会担负着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第五条:“行业协会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4、第六条:“行业协会要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5、第七条:“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6、第九条:“积极推进行业协会的重组和改造,加快建立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培育一批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在行业中具有广泛代表性,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
二、湖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鄂办发〔2008〕23号)
1、第十二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代表政府、工会代表职工、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组织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充分认清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设的重要性,要切实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设”;
2、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并促使其积极参与当地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工作,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切实承担起企业代表组织的职责”。
三、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50号)
1、第二点:“要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依法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和调解制度”;
2、第五点:“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认真履行仲裁委员会和劳动关系三方组织成员单位的职责,积极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协商和调解在化解劳动争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共同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1、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应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行业协会要努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2、第四条:“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是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行业协会担负着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第五条:“行业协会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4、第六条:“行业协会要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5、第七条:“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6、第九条:“积极推进行业协会的重组和改造,加快建立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培育一批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在行业中具有广泛代表性,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
二、湖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鄂办发〔2008〕23号)
1、第十二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代表政府、工会代表职工、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组织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充分认清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设的重要性,要切实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设”;
2、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并促使其积极参与当地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工作,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切实承担起企业代表组织的职责”。
三、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50号)
1、第二点:“要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依法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和调解制度”;
2、第五点:“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认真履行仲裁委员会和劳动关系三方组织成员单位的职责,积极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协商和调解在化解劳动争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共同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