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及交通事故法律知识解析
时间:2016-03-21 09:14:30 作者: 来源: 阅读:次

图为州企联法律维权中心艾民律师(右一)做客《法治在线》
由恩施州司法局、恩施州人民广播电台联合主办的《法治在线》栏目又和大家见面了。今天我们的特邀嘉宾是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艾民律师、向诗标律师。
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20多人,是恩施州内的一家规模所。有执业经历较长的资深律师、有长期从事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教师、有长期从事司法工作退休的资深法官和检察官、有经过深造的法学博士和硕士,都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曾办理过多宗在省内乃至全国具有一定影响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曾有部分律师被省人事厅、司法厅评为“全省律师岗位十优”, 被省司法厅授予二等功,被恩施州委、州政府授予“劳动模范”称号,被州司法局、州律师协会评为“全州最佳律师”。
艾民律师、向诗标律师均擅长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业以来,曾担任多家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并取得了顾问单位的多次表彰。今天有幸邀请到艾民律师、向诗标律师做客直播间,与广大听友谈一谈保险方面、交通事故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先给广大听友打个招呼吧!
艾律师: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我是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艾民律师,大家下午好!
向律师: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我是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向诗标律师,大家下午好!
主持人:各位听众朋友,听到保险二字大家都觉得非常熟悉,但不一定都清楚保险的基本概念,到底什么是保险?请艾律师给我们讲解一下。
艾律师:好的,保险,字面意思,本意是稳妥可靠。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的定义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主持人:谢谢,上面从多个方面向我们介绍了什么是保险,让我们明白了法律上所说的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那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主要包括那些分类?下面请艾律师给大家讲解一下?
艾律师: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分类主要是根据保险标的不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两种。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我们常见的保险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即为人身保险,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常说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等即为财产保险。
主持人:刚才提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就是我们常说的交强险,对于交强险目前的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无合法有效的驾驶证、酒驾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给第三方造成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请向律师给我们讲一下。
向律师:好的。对以下几种情形,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赔付后在赔偿范围内可以向侵权人进行追偿。但有个前提是发生事故时必须在保险期间内。
主持人:商业三者险除如遇艾律师所说的上述三种情形,保险公司应否赔偿呢?
艾律师:出现保险事故后的保险公司赔偿,是因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赔付。上述三种情形是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保险公司依据法律规定的赔偿。而商业三者险如遇上述三种情形,根据目前的情况,该类合同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约定,均是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
5、对于商业三者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尽到什么义务?
艾律师:对于第三者商业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免责部分进行了明确约定,但对于免责,法律上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对条款的内容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对被保险人不产生约束力。
主持人:我们想了解一下,上面所说的保险期间,对此有何专门规定?
向律师:这个问题相对来说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问题,首先“保险期间”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具备的事项之一,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间,投保时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确认的期间现场填写打印形成,并非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在格式条款中已经明确载明且内容保持不变。其次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以及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期间是可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自行约定的,并不是保险公司说了算,因此保险期间的约定是不属于格式条款。我在此提醒大家,在投保时一定要注意保险期间,要反复核对,以防脱保。
主持人: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不一致时,应怎样解决?
艾律师:在保险实务中,尤其在索赔和理赔时,往往发生被保险人一方与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情形。这就涉及保险条款的解释问题。鉴于保险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单方拟订的格式条款,为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条款解释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有利于非起草方的解释原则,即当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关于这一规定的适用应当注意:并非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任何争议都必须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当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内容理解不一致时,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按照通常理解,结合条文词句的含义、逻辑关系以及保险交易惯例等进行合理解释,有专业解释的,如死亡、地震、暴雨等,应按照专业术语的理解来解释。只有当保险条款的含义含混不清或产生多种理解时,才应当援引上述规定,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只有如此,才不至于滥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背离立法本意。
主持人:谢谢艾律师,现在车辆过户的情况也在逐步增加,我们想知道车辆过户,保险办理批改,原被保险人是否需一同前往,请向律师解答一下。
向律师:这虽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但是一个常识,了解一下有好处,保险办理批改不需要原被保险人一同前往,但需提供车管所的过户手续,最好原被保险人也出一份证明,同意将保险转移给现在的车主。车辆是否过户并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出险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此拒赔。
主持人:谢谢向律师,因车辆的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数量也在增加,所以,我们想学习一下这方面的知识,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艾律师:这个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四十九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车主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没有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何判断车主有过错呢?司法实践中,如果车主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醉酒人员或车况不良等情形,就认定车主有过错,车主应承担赔偿。
主持人:紧接着还是交通事故方面的,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时还区分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若是农村户口,要参照城镇户口赔偿,有什么规定吗?
艾律师:被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很多人都知道我国在交通事故赔偿方面使用农村和城镇两个标准,但很多被害人都错误地认为,这两个标准完全以户口本上的户口性质来判定。加之在交管部门处理过程中,肇事者、保险公司这些“嫌麻烦”、怕“多赔”的相对方错误地宣传引导(通常劝导受害者,以我国划分了两种标准,农村户口就只能按农村标准赔偿,到法院也是输),现实生活中接触的很多交通事故受害人,本来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结果协商按照极低的农村标准进行赔偿,吃了很大的“哑巴亏”。
被害人有如下事实情况,农村户籍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
(一)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暂住证等)并且在城镇经商、务工、生活、读书等,具体如下:
1、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
2、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3、在城镇连续居住并经商一年以上;
4、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成为“失地农民”;
(二)农村居民在城镇上学,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三)因同一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
居民的,所有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主持人:还是和赔偿标准相关的问题,没有暂住证、农村户籍按城镇标准赔偿有办法吗?
艾律师:虽然暂住证是证明被害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但不是唯一的定案证据,被害者虽然没有暂住证,但如果有房屋租赁合同或居委会、派出所出具了居住情况证明也可以证实被害者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但另一方面,被害者有在城镇务工的事实。相反,被害者虽然有暂住证,但没有在城镇务工、生活的事实证据,还是按农村户籍标准赔偿。
主持人:现实生活中,特别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这一块,车辆实际所有人将自己的车辆挂靠在公司名下经营,若发生事故,责任是如何承担的?
向律师:车辆挂靠经营、是出租车、货运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指实际车主将自己的车籍落在已领取营业执照的某公司名下,以该公司的名义经营客运或者货运业务的一种现象。实际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挂靠费”给挂靠单位,当然也有无偿挂靠的情形。那么当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挂靠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持人:非常感谢!那么车辆被盗、被劫后发生事故的,车主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艾律师:车辆被盗、被劫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车主无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前车辆已被盗、被劫,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事故发生后车主因车辆被盗、被劫到公安机关报案仍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主持人:还是关于交通事故的,这个问题相对比较复杂,因乘车发生事故受伤,受害人如何求偿?免费搭乘发生事故,肇事司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艾律师:因两车相撞造成一方车上人员受伤,如果受伤人员乘坐方车辆无责,受害人只能起诉对方车辆;如果双方车辆均有责,受害人应当起诉双方车辆,并要求双方按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因两车相撞造成一方车上人员受伤,如果受伤人员与己方车辆构成客运合同关系(如乘坐出租人、公交车、长途汽车等),则不管事故如何认定,受害人均可向己方车辆按客运合同关系主张赔偿。
事故是由于违章行驶和第三方原因共同造成的,受害人可以起诉车辆方和第三方。
因车辆单方事故受伤,受害人自身无过错的,由车辆方承担责任;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自身承担相应的责任。
免费搭乘他人车辆发生事故,搭乘人员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要求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所搭乘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搭乘人可以要求车辆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适当减轻车辆方的赔偿责任;如果搭乘车辆无责任,搭乘人不能以运输合同纠纷起诉搭乘车辆方;如果发生交通意外的,按公平原则处理。
主持人:二位律师上面对保险法律及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及保险方面的诸多问题作了解答,所提到的主要是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交强险很好理解,但对于商业保险和国家的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有哪些?有请艾律师给我们解答一下。
艾律师:我们一般所说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所谓社会保险,是指国家收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
(1)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业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是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
(2)商业保险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是否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或劳动者,其缴纳保险费用,接受保障,都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
(3)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不同的保险合同项下,不同的险种,被保险人所受的保障范围和水平是不同的,而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由国家事先规定,风险保障范围比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较低。这是由它的社会保障性质所决定的。
主持人:发生保险纠纷时应如何处理?
艾律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就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或终止等事项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时,双方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成的,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双方另有仲裁协议,应当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持人:因为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非常感谢艾民律师、向诗标律师接受本期《法治在线》的专访,也非常感谢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对我们节目的支持。听众朋友们,再见!
律师联系方式:13593640000(艾民律师)
律师联系方式:13593640000(艾民律师)
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