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恩施州政发〔2016〕11号
时间:2016-07-08 08:57:43 作者:恩施州政府办公室 来源: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阅读:次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5号),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大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坚持先行试点、逐步推开、依法合规、重诺履约、公开透明、公众受益、积极稳妥的理念,借鉴成熟经验,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投入方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供给,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工作目标
立足于加强和改善公共服务,推动“六城”同创,2016年6月底前,恩施市、利川市、来凤县各选择2个以上项目,其他5个县至少选择2个项目;2016年底前,全州要建立起比较完备的PPP项目库,各县市项目库的项目要达到10个以上;2017年底前,PPP模式试点范围覆盖到全部适宜项目,在全州形成投资、建设、运营的市场化体系;2018年底前,全州建立起完善的PPP模式制度体系。
三、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原则。政府充分运用可利用资源,在PPP项目确定、合作模式和合作方选择、合同制定、项目监管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依法依规原则。PPP项目的实施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减少政府支出,加强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公开透明原则。PPP项目发布、采购方式、合作模式、回报机制等均向社会公开,确保公开透明。
风险分担原则。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承担风险,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造、财务和营运维护等商业风险;政府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承担不可抗力风险。
四、项目范围
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类项目。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PPP模式。
优先选择投资规模相对较大、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技术发展比较成熟、收益比较稳定、价格机制相对灵活、合作期限较长(一般为10—30年)的项目开展PPP模式试点工作。从2016年6月起,全州所有新建、改建项目均进行投资模式评估,优先选择PPP模式。
对已建成的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探寻PPP模式植入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并组建PPP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对原项目升级改造或合作经营,以缓解财政资金压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
五、实施方式
项目具体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运营—移交(TOT)和改建—运营—移交(ROT)等,具体运作方式主要根据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一)对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建设和经营成本、能产生合理利润的经营性项目,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进行投资运营主体招商,依法放开建设和运营市场,推进市场化运作。
(二)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和合理回报,或者虽然可基本实现保本微利,但前期投入较大、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准经营性项目,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必要补贴等措施,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积极为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创造条件。
(三)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非经营性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配套经营性资源等方式,合理保障社会投资人的权益。
六、操作流程
PPP项目操作流程分为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具体操作流程见恩施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规程)。项目识别以政府发起为主,社会资本发起为辅,政府发起采取行业主管部门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申报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向主管部门征集相结合的模式;社会资本发起由资本方以项目建议书方式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推荐。项目准备由主管部门负责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实施方案。项目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依法选择采购方式。项目执行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督促主管部门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设立项目公司,并负责具体实施。项目移交是PPP项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社会资本按合同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机构办理移交
七、相关要求
(一)建立工作运行机制
1.建立价格调整机制。充分发挥价格对PPP项目投资的引导作用,不属于政府定价目录的产品和服务,由项目法人自主定价、自负盈亏;属经营性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按照“成本+合理回报”原则,由政府定价或制定指导价。
2.建立财政补贴机制。对未达到市场化条件、政府核定的价格不足以弥补项目运营成本时,按照与合作方的协议或合同约定,财政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补贴。各级年度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总额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
3.建立资源配置机制。以土地收益作为投资来源或收益来源的PPP项目,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土地开发资源,以合法的程序将一定数量的土地作为对社会资本投资的回报。
4.建立预防暴利机制。PPP模式允许合作方获取合理收益,但要防止暴利现象。合作方资金占用成本和收益合并计算,合理收益率原则上以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作为参考,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适当上浮作为限价。对有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可建立超过一定幅度后的溢价共享、亏损共担机制。
5.建立严格筛选机制。州、县市要严格筛选适宜采用PPP模式的项目,着力推动形成能复制、可推广的案例。强化契约意识和风险理念,从财政中长期可持续发展、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将项目风险纳入中期财政风险控制体系。
(二)认真开展项目储备
1.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十三五”项目建设规划和“六城”同创工作,评估论证地方融资平台在建和存量项目,开展项目储备,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当前,要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项目中遴选建设急需、收益覆盖、风险优化的潜在项目,同时,选择“六城”同创适宜项目做好立项申请、方案设计、项目概算、推荐和申报工作。
2.财政部门要对申报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论证,建立PPP项目库。其中,纳入州级项目库的单个项目投资额应在1亿元以上,纳入县市项目库的单个项目投资额应在5000万元以上。
(三)严格项目评审和决策
各级各部门要做好项目评审工作,主要是对项目规模、合同文本、实施风险及合作方资金实力、过往业绩、技术水平、诚信情况、社会资源等进行评审。项目评审通过后由财政部门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审定。
(四)加强政策支持
1.积极争取中央、省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上级转移支付资金、PPP引导基金、“以奖代补”资金、外国政府贷款支持国家和省级示范PPP项目建设。
2.强化州级支持政策。根据PPP项目投资额和提供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效应,在项目建设前期给予适当补贴,并在规划选址、项目立项、土地供应、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查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探索运用特许经营权、预期收益质押贷款等融资方式,为PPP项目提供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在贷款利率和期限上给予适当优惠。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州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州长任组长,常务副州长任第一副组长,各分管副州长任副组长,州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财政局。州、县市组建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落实机构、编制、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州财政局负责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全面统筹与管理工作、项目综合协调、论证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规范财政补贴、健全债务风险管理机制、开展绩效评价、进行项目全程监管等工作;州发改委(州物价局)负责项目立项、制定项目营运价格和价格调整机制工作;州审计局负责工程实际完成投资额的审计工作;州政府国资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工作。其他州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筛选、选择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价报告、选择采购方式并组织采购工作、编制实施方案、拟订合同文本、全周期监管项目建设质量、组织完成项目移交等工作。
(三)营造良好环境。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PPP模式的相关政策知识,增进社会共识,提高公众对PPP模式的认可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完善信息系统,实现州、县市和部门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及时了解工作动态,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效率。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6月4日

